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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府发[1994]19号

发布日期:1994-4-19

执行日期:1994-4-19

  第一条 为加强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

  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的;

  (三)强迫子女或他人早婚的。

  前款规定行为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应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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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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