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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1996-10-31

执行日期:1996-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四章 现役军人和有特殊规定人员的婚姻登记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是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第七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市、、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五)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

第九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四)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五)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六)男女双方近期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单人一寸免冠头像照片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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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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