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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函[1995]297号

发布日期:1995-11-30

执行日期:1995-11-30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我们认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双方亲自到红石镇人民政府登记,其证件、证明齐全,写明了自愿离婚,对、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证,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镇在颁发的程序上没有严格按法定登记程序办理,确有不当之处,使双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但如果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马上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应当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撤销登记,不应予以支持,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

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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