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函[1995]297号
发布日期:1995-11-30
执行日期:1995-11-30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我们认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双方亲自到红石镇人民政府登记,其证件、证明齐全,写明了自愿离婚,对、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证,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镇在颁发的程序上没有严格按法定登记程序办理,确有不当之处,使双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但如果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马上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应当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撤销登记,不应予以支持,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
民政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