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3]125号
发布日期:1993-12-29
执行日期:1993-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法实施前建立的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实施前已建立的,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