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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补助。

  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印制各种执法文书、支付代收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费用在财政部门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八、检查监督

  征收机关和委托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和财政核拨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或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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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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