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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5-10

执行日期:2001-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施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改婚姻法,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联系实际,掌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三、自2001年4月28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一律适用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前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各地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遇有法律适用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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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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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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