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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4-27

执行日期:2005-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委在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置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不含涉密行政审批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2项(见附件1),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见附件2)。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保留行政审批项目70项。其中,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项(见附件3),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3项(见附件4);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见附件5),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见附件6)。

  请结合本地实际 ,对照我委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置意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项)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3项)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8项)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2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3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4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5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6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7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8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9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0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1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2

  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

  《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

  13

  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

  《国家物价司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目工字541号)

  14

  边销茶定价

  《国家特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业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

  15

  食糖定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

  16

  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

  17

  国产农膜原料定价

  《国家计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8

  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

  《国家计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9

  足金饰品定价

  《国家计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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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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