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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3-25

执行日期:1999-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修改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二条、第三条。

三、第五条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 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第三条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 养人和夫妻一方是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 养人子女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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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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