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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3]69号

发布日期:1993-5-4

执行日期:1993-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在广东、新疆、河北、青海、山东、、浙江等地相继发现浙江省苍湖里三八塑印厂、浙江省长城实业公司等厂家打着“经民政部认可”、“民政部有关专家审定”的旗号,推销假婚姻证件。为了防止各地订购和发放这类婚姻证件,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号)的规定做好换证工作。

  2.婚姻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由省级民政厅(局)统一管理。严禁伪造、购买和使用假婚姻证件。已经购买假婚姻证件的,禁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追回更换,不得让假婚姻证件存留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切实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凡遇推销假婚姻证件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快查明情况,上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以便及时处理。

  4.各地在印制证时,应在发证机关处套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机关专用章。各地在石家庄548印钞厂领取的内芯,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卖。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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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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