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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省民政厅办公室

文  号:浙民办[2006]事45号

发布日期:2006-11-22

执行日期:2006-11-22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从2007年7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旧证同时作废。《证明》仍使用原来样式。请各市统一向省厅社会事务处申购,每套购买价格不变。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证明》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新式《收养登记证》上填写内容除“登记员”栏由登记员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外,其他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收字第×××号”(A处填写收养登记机关所在设区的市的简称;B处填写县(市、区)的简称;C处填写四位数年份)。例:绍兴市民政局“( )”内填写“浙绍”;民政局“浙甬余”;杭州市民政局“浙杭萧”。

  (三)《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解字第×××号”(A、B、C处填写方式同上)。

  (四)“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为非机构弃婴的,可根据有关证明资料填写。

  (五)收养登记证发证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与“”上登记日期一致。

  三、新式《收养登记证》每张内芯都有一个编号,对填写有误、内芯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内芯报废处理,重新填写,并做好报废内芯的编号登记。

  四、旧式《收养登记证》2007年7月1日前尚未用完的,请各市统一将各县(市、区)的剩余证件收回交省厅统一销毁。

  附件:民办函(2006)203号(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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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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