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