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法律>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婚函[1992]105号

发布日期:1992-4-10

执行日期:1992-4-10

失效日期:200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在此规定发布之前,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暂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以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二、外国人收养机构抚养的孤儿,应亲自到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了解收养人的有关情况,对具备者,与其本人订立书面协议。

  三、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 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等);

  (二)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三)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四)年龄、、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符合其所在国律规定的证明;

  (六)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出具其委托收养书。

  以上(四)、(五)项材料和委托收养书须经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四)、(五)项材料和委托收养书还须附有其所在国官方中译文。

  四、送养人是公民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与被送养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须出具该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被送养人监护人的证明。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本办法的,准予登记,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并报民政部备案。

  六、国际组织不得直接与社会福利机构联系领养事务,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