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3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3-3-12
执行日期:1993-3-12
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3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3-3-12
执行日期:1993-3-12
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