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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8-14

执行日期:2005-10-1

经2005年3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05年7月29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以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 男女双方未办理生活的,其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保持哈萨克族七代以内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五条 少数民族公民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受法律保护。严禁借订婚索取财物或干涉婚姻自由。

第八条 应体现便民的原则,交通不便的偏远农牧区,可由各婚姻登记机关设流动站(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婚嫁应当从简。对巧立名目、加重经济负担的结婚习俗,村(居)民自治组织应制定村规民约、村(居)民章程加以规范。当地人民政府对婚嫁从简应予引导、支持。

第十条 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实现优生优育,提倡。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加补充和变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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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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