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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已被修正]-法律法规(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遗体的;

  (二)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组织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库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取消其组织库资格;该组织库继续存放捐献的遗体组织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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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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