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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5]司公函019号

发布日期:1995-5-4

执行日期:1995-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米兰总领事馆反映,一些在该馆的我国侨民,其在国内的一方配偶为申请出国团聚,持该总领馆出具的申办结婚公证时,公证处不予办理。为了维护我国侨民侨眷的正当权利,经研究,今后公证处对上述情况应比照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自费留学生的有关问题》〈领认函〔1990〕002号〉〔见《公证规章集成》第314—315页〕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公证处根据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公证书。

  请及时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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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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