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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法律法规(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二十二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婚检机构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婚检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婚检机构只收费不检查,或者擅自增加或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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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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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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