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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四条(3)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

  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死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

  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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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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