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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三条(3)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这些法律也对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父母让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行使,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父权和父治,要求子女服从父亲的管治,奉行“父为子纲”、“子不教,父之过”,子女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家中的财产一般由父亲全权支配。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亲权集中由父亲行使。在国外,早期的资本主义立法也把亲权单方面授予父亲,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就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亲权由父亲单方行使。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亲权逐渐摆脱了家族主义和父权的束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在解放后,实现了男女平等,在上,实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样肯定了上述的规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次修改婚姻法时,考虑经济赔偿责任有些窄,于是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责任感。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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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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