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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答问(4)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  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  问:《解释(二)》从何时起开始施行,如何保证《解释(二)》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从何时开始适用,对此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主张,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故应当从公布之日起,一、二审程序中尚未审结的相关案件,均应适用。另一观点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公布施行后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根据婚姻法实施的具体情况,《解释(二)》采纳的是后一种观点,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实施日期。只有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才能适用。对于那些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婚姻法施行时间长、适用范围广、条文内容不多、立法修改又很少,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的适用问题,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需要,制定了大量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规定、批复等。有些随着情况的变化和法律的修改等原因,已经不能适用。根据法的基本理论,对如何适用婚姻法的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前后的规定有抵触,应当以公布在后的为准。婚姻法于2001年经过了一次重大修改,如果原有的司法解释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的,原来的司法解释就不能继续适用。为慎重起见,《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  以后还将出台《解释(三)》?


?  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采取分批制定的办法,那么,今后是否还会继续就婚姻法适用问题出台第三批、第四批的司法解释??


    答:司法解释忠实于立法、服务于审判实践、源于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不变发生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必然会遇到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必须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的、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是审判实践的要求,也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新的情况,与时俱进,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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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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