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法律>

法官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女方不必缺失安全感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小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引爆了夫妻间一系列敏感话题,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归属,不少人声称新法对妇女不公平。昨天,海淀法院一位专审婚姻案件的法官认为,婚姻法对妇女有众多救济途径,并非了就“一无所有”。

 针对《解释三》,媒体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65.8%的人关注“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60.5%的人关注“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

  法官表示,现行法律对、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在当前房屋性质多样,出资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不仅给审判带来困惑,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平。特别是当前产权证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较长的实际情况下,一旦夫或妻一方婚前投入较多而婚龄较短,就将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因此,《解释三》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归属依据,比较合理。

  现在大多数女性虽然没有购买房子,但时的房屋装修、家电购置都由女方承担,而且婚后同样为家庭默默付出,那么一旦婚姻破裂,按照《解释三》,女性的付出岂不是付诸流水?

  “这个是不会的,比如婚后女方没有工作或工资很低,男方工资很高,那么这个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不是个人的。”至于首付,法官举例说,比如一套房子是100万元,男方在婚前首付5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他的名下,后面的50万元房贷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解释三》通过实行,那么双方离婚,房产要判归男方,但是要给女方一定补偿,补偿分为两个部分:房产增值部分要补偿,比如房子增值到180万元,增值的80万元女方要拿到一半;另外还房贷的50万元,女方也要得到一半。

  即使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贡献或贡献小,但离婚后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女方有权主张男方帮助,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记者高健 通讯员侯镜)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