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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已被修正]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四条 寡妇有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第五条 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条 结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第七条 禁止宗教干涉。

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

第八条 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第九条 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

第十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区各少数民族。

第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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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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