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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登记证明的认证等几个问题的函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外交部办公厅:

  自1983年3月10日、8月26日民政部先后发布实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来,在各驻外使馆的大力协助下,我国的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赢得了较好的国际信誉,对促进中外友好关系,激发海外侨胞心向祖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总的说来,还处于摸索经验的过程,因此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最近,有关省、市反映我驻外使馆在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的认证方面有几个问题,现将这些反映分述如下:

  一、 反映我有的驻外使馆为不到我定的婚龄的华侨认证了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回国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 反映我有的驻外使馆把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按华侨对待,直接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这不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三、 我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而本人又不能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有的驻外使馆为其出具证明,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通处理。这不符合婚姻法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

  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严格执法,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信誉。希各驻外使领馆协助婚姻登记机关作好婚姻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特此函告,供今后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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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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