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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教育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我驻美国大使馆教育处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请示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生申请如何办理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二、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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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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