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法律>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为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之前,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暂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边远地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市 (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分步骤逐步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第五条 婚前医学检查应限于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接受检查者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载明合格、暂缓结婚或者不宜生育的结论,并由医师签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印章。

  第七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指定传染病和不宜生育的检查结果应进行专门登记,并做好随访咨询工作。

  第八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所在地的县 (市、区)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县 (市、区)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对县 (市、区)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出具的婚前医学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 (地、州)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市 (地、州)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在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市 (地、州)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暂缓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除外。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为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在两个月内有效。逾期后准备结婚的,应当重新接受婚前学医学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是指:

  (一)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其他医疗保险机构。

  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由市 (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及其专用印章式样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的签名抄送同级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对取得许可证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取得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每3年复核1次。

  许可证和合格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的隐私。

  第十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技术鉴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对边远贫困地区或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减免。

  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减免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许可证或合格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婚前医学检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及其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格证: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二)故意出具虚假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三)泄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隐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出具错误的检查、鉴定证明,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检查、鉴定费用;非故意造成检查、鉴定错误的,承担检查、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