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赔偿>

离婚精神损失费

时间:01月3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东亮对黄芳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东亮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芳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黄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王东亮赔偿黄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