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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欲分手 女友持欠条索赔精神损失费

时间:01月3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欠条20万元。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于陈娟虽持借条,却不能说明曾经交付该笔钱款的事实等原因,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陈娟和张坚恋爱同居多年,后由于性格冲突而关系日趋淡薄。陈娟称,在2008年2月4日,两人从外地回到上海准备结婚,但遭到张坚的拒绝。“你不同意结婚,就要把双方的关系说说清楚。”对于陈娟的问话,张坚未置可否。于是,陈娟便称双方相处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这么多:“我还曾汇款30万元到张坚的帐户上。”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陈娟便要求张坚支付多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张坚无语之中,同意写个借条。当时找不到白纸,就随手在一个香烟盒上写了欠条:“今欠陈××精神20万元正,2008年2月归还”。写毕,张坚想想不妥,便把“精神”两字划掉了。但是,直至今年年初,张坚仍没有支付这20万元的意思,于是,陈娟便将张坚诉至法庭,诉请本金和利息。  

  张坚辩称,与陈娟同居了10年多。期间怎么可能向她借款。该欠条是在2008年分手后,陈娟要求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才写的。但这是非法债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的交付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关系的生效。但在本案中,就双方间的借贷关系,陈娟仅提供了张坚出具的欠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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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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