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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司法解释)

时间:01月3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下列五种标准综合评判。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抚慰金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确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是谴责和惩戒严重违反配偶义务、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的违法行为,判其承担一定数额的财产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此慰抚受害方并减轻其痛苦,最终平息受害人的怨愤、帮助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防止报复、仇杀等不良心理出现,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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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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