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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01月3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

  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2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8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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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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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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