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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施暴妻子离婚获赔万元精神补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因长期遭受,导致感情破裂,为此,王女士将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本网今天获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同意两人离婚,依法分割,江先生支付王女士1万元精神金的判决。

  王女士与江先生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

  2010年3月,王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酗酒,并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自己拳脚相加。2009年12月底,江无缘无故将自己毒打一顿并离家出走。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解除双方的关系;江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江承担诉讼费。江辩称,同意离婚;王所称酗酒并对其有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王女士以江某长期酗酒,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残酷近似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男主人公的翻版,对其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江某醉酒对其进行殴打后,屡次向其道歉,并写下“协议”保证不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如再犯,自愿赔偿其2万元精神损失,一审判决1万元精神损失费过低,要求调整为2万元。江先生对婚姻破裂有过错,应少分得财产为由;江先生以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失费为由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江先生对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无不当。双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拟定过协议,称江先生如积习难改、老毛病重犯,江先生自愿补偿给王女士2万元,但该协议包含了双方为了维系婚姻关系所做的让步,不能作为双方离婚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江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酌情确定由江先生给付王女士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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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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