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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增设制度的理由是什么?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修改后的《法》增设了这一制度,规定因一方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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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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