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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决妻子获得赔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近日,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被告郑某与原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原告、被告于1985年12月30日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其不尊重,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羞辱谩骂,实施。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第三者生活并生育一女,原告派人侦查拍得照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索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原告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依据具体情况酌定1.5万元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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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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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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