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受到高度关注的焦点在于向才银呼吁“确立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向才银说,该补偿不以被支付对象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条件,从而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区别开来。
“把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构建于我国婚姻法中,二者互相补充,即可以填补无过错方所受到的损害,又可以弥补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向才银表示。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唐薇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