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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项目(2)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4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 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 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 一般不予赔偿 ;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 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 , 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 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19 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款凭证 ,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 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可以与已经发生 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 一 ) 概念

      误工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 损害 , 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 , 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 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3.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 ,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 标准 , 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 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 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 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 , 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 , 还可以裁定侵害人 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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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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