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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过错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损害赔偿权进行了限制,夫妻一方有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损害赔偿有别于其他损害赔偿的特殊要件是离婚,不起诉离婚或起诉离婚或虽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不能索赔,即使单独起诉提出了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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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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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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