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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禁止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是关于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婚姻本身的性质。我们知道,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关于结婚的规定,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是自愿、平等。因此,有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是契约。西方启蒙时期资产阶级学者在几百年前指出,婚姻是契约。婚姻是契约,符合合同的基本定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缔结婚姻,也可以自愿地解除婚姻,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达不成协议时,才需要国家法律介入。如果婚姻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事(如重婚、姘居)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二是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对于无过错方,肯定会造成损害,有损害,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过错赔偿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认为婚姻是契约,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契约,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区别。民事合同中的标的,往往可以计量,可以替代,甚至可以重做,而婚姻合同的标的,却是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本身。它往往不可计量,难以替代,甚至是难以感受和把握的。不论怎样,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损害包括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因此有权要求赔偿,包括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数额的确定做了原则规定。

  由于离婚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这种分割,应当考虑到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这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并不是。不能认为离婚对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由于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产生了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可以考虑无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也可以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予以照顾和倾斜。对于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法院还可以判决有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但这不是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追究离婚时有过错方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一是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二是因上述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三是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有已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它有三个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2)精神抚慰;(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但对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赔偿范围。下面,咱们就具体来看一下什么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指什么,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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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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