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中,李梅承认小刚是与他人所生,同意与廖强离婚,但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精神抚慰金有异议,认为廖强养育“儿子”10年,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廖某还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另外也不应向廖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孩不是廖强的亲生孩子,因此廖强对小孩没有法定的,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由李梅自行负担;同时,鉴于廖强确实是替李梅养了10年的孩子,因此,李梅应赔偿抚养费1.2万元给廖强,而李梅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廖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还判处李梅赔偿廖强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费3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