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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试举一例:个体户邱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阿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邱某提出离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决的三分之二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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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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