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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精神赔偿不支持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与他人过着同居生活,当发现对方已经结婚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日前,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聂某要求被告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现年26岁的聂某系云南省华坪县农民。2001年11月,聂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单位打工时,认识了在该市打工的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农民宋某。双方一见钟情,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底在乌鲁木齐市等处租房同居生活。2002年6月,宋某离开乌鲁木齐市回原籍生活。聂某随后也于来到了宋某的家,但令聂某没有想到的是,宋某早已结婚。气愤的聂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宋某赔偿其精神慰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情况下,进行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聂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具备合法正当的情况下,原告聂某要求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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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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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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