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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致伤赔偿需区别不同情况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内致伤赔偿需区别不同情况
 
 婚内致伤案,是指在事件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等,需要追究实施侵害者刑事责任的案件。当夫妻一方要求追究实施侵害一方的刑事责任时,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在刑事诉讼结束前,夫妻双方往往并未解除,而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又是比较特殊的,故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笔者认为,刑诉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无论其是否与犯罪人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婚内致伤案中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其婚姻中的角色无关。那么,在实践中对婚内致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体应当如何赔偿呢?
 
 在我国,对夫妻之间的财产主要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二人对家庭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民法上所称的共同共有。只要二者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他们就同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就共有财产来说,未分割前,夫妻之间是不能提起诉讼请求的。因此,在婚内致伤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所负担的赔偿不应用偿还。
 
 按照我国现行律的规定,缔姻的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制而排除法定制适用的权利。因此,对于已经婚前,有个人特有财产,并且个人特有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以及夫妻之间虽采用财产共同制,但在暴力伤害发生以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已然得到分割的情况下,以被告人财产赔偿即可。
 
 另一种情况,也是我国的多数情况,即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发生婚内致伤案后,又往往没有或者没有立即离婚。那么,对那些被告人没有个人特有财产或虽有个人特有财产,但不够支付赔偿的怎么办呢?共同共有在对外关系上,各共有人共有一物,但在对内关系上,各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应有部分。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物。但按照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既可在缔结婚姻时,也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阶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先由公证机关公证他们的个人特有财产及各自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至判决时,先以个人特有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当然,此份额不是现实给予,而是有着期待性质的。当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终至解除婚姻关系时,此期待之份额即可成为现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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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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