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案例虽均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判例,但在赔偿的请求事由及赔偿方式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如,案例1的请求事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案例2的请求事由是“实施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是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赔偿。然后,这两则案例却都是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司法成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及借鉴意义。
两则案例虽均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判例,但在赔偿的请求事由及赔偿方式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如,案例1的请求事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案例2的请求事由是“实施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是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赔偿。然后,这两则案例却都是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司法成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及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