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调查婚外恋时,主要是对被调查者进行全天候跟踪监视,伺机进行偷拍、偷录、偷摄,有些“侦探”甚至可以将偷拍探头安放在室内,记录下一些绝对的个人“秘密”。
在北京,婚外恋的调查费用一般起价3000元,高则达到数万元。 据南方某大都市一家“商务调查咨询公司”的经理说,他们的公司开始是专为经济行业搜集和提供各种资讯,“外遇调查”是近年来才衍生出来的一个附加项目,虽然收取的费用高达3000元,但是委托调查的客户还是络绎不绝,大有跻身“主流项目”的势头。
利大于弊与弊大于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私人侦探”这一行当在中国尚未有一块合法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这就从法规上充分肯定了通过“外遇调查”得来的证据是非法的,哪怕是百分之百的事实也一文不值,绝对不能作为有效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
“包二奶”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然而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
有一位妇女因丈夫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位妇女发出这样的感慨:“我的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
有专家公开表示,私家侦探在中国有需求市场。首先,由于一些司法部门的能力所限,并不能完全、及时将违法行为矫正,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信誉下降的现实面前,私家侦探的调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其次,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三者”、“包二奶”现象令人不能不予以重视,婚姻过错、个人隐私的调查,也拥有潜力巨大的市场。此外,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二者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佳念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他说, 十八十九世纪,私人侦探在英美国家风行的时候,人们对政府职责的认识并不清楚,以为像私家侦探这样的“私力救济”,可以是国家“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相行不悖。但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对国家职能产生了深刻的认识变化,国家在治理犯罪、维护司法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国家的管理越来越趋于完善,“私力救济”越来越不受政府的欢迎,私家侦探呈现出萎缩的态势,即便是向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有所渗透,但也并未形成气候。在这种大趋势下,在中国倡导私人侦探,无疑是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是社会的倒退。
私家侦探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
赞成者说,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这种调查、举证,只有私人侦探可以完成这种调查。此外,即便是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可否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侦查权应该也是“双轨制”。
反对者则认为,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一直强调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目前,我们国家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就会以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