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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待完善(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设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如瑞士、美国、日本等国,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也有类似的规定。按此制度,配偶一方有不贞行为,配偶另一方有权向配偶一方或第三者提出中止侵害或赔偿损害之诉或要求离婚,也可以表示宽宥,不予追究。这些国家的法律认为,过错方和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所以要负共同责任。例如日本最高法院1979年3月30日就配偶一方有外遇、受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向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肯定了离婚之受害配偶有权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要以第三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限。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1997年8月30日也判处了第三者赔偿无过错方100万美元的案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取证难、过错无法认定,或双方都有过错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司法部门认真研究作出必要的解释。在适用中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严于妻而宽于夫"。同样一种行为,发生在男性身上"可以宽容",而发生在女性身上则"不能饶恕",这实际上是"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在适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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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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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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