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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四、 如何界定过错的问题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和过错概念的使用与民法上一般过错的认定不同,民法上的过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而现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单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同时还意味着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夫妻双方的义务。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这种过错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因此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需证明行为人有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就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本人有过错,就丧失了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这里的无过错与上述的过错是相对应的,即所谓无过错应理解为不具备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至于其他行为,则不在过错之列。如夫妻一方在日常夫妻关系中不善于操劳家务,不属于有过错。如果对过错做出扩大的解释和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均无法实现,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都不可能不存在一定的过错,只是这种过错既非必然导致离婚,亦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对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双方分别与他人同居,自然也都丧失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一方过错是导致另一方过错的原因,其中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的,法院亦不予支持,例如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导致妻子在离婚前与他人同居,后者(妻子)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要有过错,而配偶的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此处所称的“过错”应是直接对离婚事实发生的过错。

  五、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应当遵循填补损失的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原则较易于掌握。但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更大。我们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低,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上述,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的精神抚慰之目的。

  六、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导致离婚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基于对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理由起诉离婚时,也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果该诉请被驳回。但是当事人想不通,法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也成为难题。笔者认为,诸如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不仅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消耗掉,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损失,而且经配偶反复劝告、教导而仍为之,无过错方经常因为过错方的这些行为产生消极的感受,精神上受到伤害,如无过错方诉请离婚,在分割财产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安慰,但无过错方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应支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同样不适用于解除关系。因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同居期间即使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几种情形,另一方向法院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对于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因《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不应适用“损害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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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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