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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项目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抚慰。则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情绪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过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规定为受害当事人损害赔偿提供明确的范围标准,

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并有利于对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护。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尤其是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往往涉及到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除了《婚姻法》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本节的第十一项定期金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并列,而是作为一种赔偿方式,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由于定期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规定的制度,所以本书将其放在最后一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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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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