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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2)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重伤、轻伤、轻伤偏重或虽未构成轻伤但已构成伤残等。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符合上诉条件的权利主体,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限期内提出,否则其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权利主体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遵守下列时间上的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保护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同意离婚,则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起步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被告则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两点问题:其一,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二,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有权索赔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下面予以逐一论述。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经济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如家庭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和家庭共同财产受到毁损、破坏。[③]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物质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还包括侵犯胎儿的侵犯死者遗体的行为,[④]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性利益范畴,它是指当事人的名誉、尊严、姓名以及人的感情等方面绶带了毁损、污辱贬低或丑化,使当事人在精神上倍受痛苦或折磨,在心理上被受压抑和愁楚。具体适用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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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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