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领域是一个年轻的制度,最早出现于近代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目前是各国普遍规定的制度,例如1987年的《瑞士民法典》,1975年《索马里家庭法》,1995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墨西哥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民法典均有规定。我国2001年新《婚姻法》第46条确认了制度并将之作为离婚救济措施之一。

  2004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年会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讨论的热点之一,与会代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制度本身缺陷很多,更有学者对该制度的责任性质提出疑问,认为以婚姻的性质和我国立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目的来看,确实不属于违约责任,但据此就将其归于侵权责任并不准确,归为侵权责任还应明确侵犯的具体权利,多数观点认为是侵犯了配偶权,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配偶权。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但未导致离婚的,也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不应简单界定为侵权或者违约。(1)

  一、配偶权之争

  (一)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进一步明确了下列问题:

  1、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限于无过错的配偶。

  4、无过错配偶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5、该制度适用于及诉讼离婚,但必须在办理后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不能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6、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

  7、责任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不及于第三人。

  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有权就所受的损害向过错配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直接关系到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要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就要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学界的通说是将之归为侵权责任。如认为侵害配偶权与违背忠实义务是一个侵权行为的两个方面(2)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