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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行使条件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请求权及行使条件


  (一)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34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


  


  (二) 过错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3)实施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则不得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 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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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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