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赔偿>

交通事故夫妻一方死亡怎么赔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介绍:2005年6月,曾某驾车与迎面而行的大板车相撞,曾某及乘客白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主要责任,大板车驾驶人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曾某已死,白某的家属便把曾某的妻子、子女及李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判 决

     关于曾某妻子、子女的责任,法院认为,曾某违反安全法,发生,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曾某已死亡,故其妻子、子女应当在继承曾某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 析

     本案值得评析的一点是肇事者曾某因本事故死亡后,其妻儿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厘定:曾某因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属于曾某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曾某驾车致人死亡,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当属个人之债。理论界通说认为,债务只有满足了“夫妻共同举债”或者“夫妻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是夫妻个人债务。本案中的侵权之债既不是“夫妻共同举债”,更谈不上“夫妻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应认定为曾某的个人债务。

     由于曾某已死亡,其妻子、子女应在继承曾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曾某没有死亡,是由曾某个人承担责任还是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往往确实是夫妻共同偿还,很多人就由此认为这表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不然,夫妻共同偿还只是基于家庭幸福和亲情的考虑,并不能因此改变责任承担者只能是侵权人的事实。还有人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曾妻应负连带责任。其实本条所谓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指的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婚姻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夫妻共同偿还的前提是双方负有共同债务,而根据上述分析,侵权之债系个人债务。

     综上,既然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受害人白某以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侵权行为人曾某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和前提。曾某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来偿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法院判决曾某妻子及子女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是合法合理的,既给予了受害人以司法救济,又没有损害侵权行为人遗属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