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赔偿>

浅谈离婚损害赔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制度,起到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若要真正得到赔偿存在较大困难。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一、仅上述列举的四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从审判实践的案例看,此规定还不够全面;二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许多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中,坚决不肯承认离婚的原因是上述不法行为引起的,或是即使承认自己存在上述不法行为,但也拒不承认该行为导致了自己或对方请求离婚。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省市人民法院 法官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